一.招聘入职流程
科员类员工
序号 |
步骤 |
负责人 |
1 |
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 |
招聘专员 |
2 |
核对身份证,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 |
招聘专员 |
3 |
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,初步面试 |
招聘专员 |
4 |
介绍上班时间,薪资及福利制度 |
招聘专员 |
5 |
岗位必备技能测试、DISC性格测试 |
招聘专员 |
6 |
用人部门直属领导面试,填写面试评价表,反馈面试意见 |
直属领导 |
7 |
用人部门部长/主任面试,填写面试评价表,反馈面试意见 |
部长/主任 |
8 |
总经理复试,填写面试评价表,反馈面试意见 |
总经理 |
9 |
确认入职日期,发放体检表、Offer |
招聘专员 |
10 |
在约定入职日期的前一天联系应聘者第二天是否可以正常入职,将结果反馈给部门负责人 |
招聘专员 |
生产类员工
序号 |
步骤 |
负责人 |
1 |
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 |
人事 |
2 |
核对身份证,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 |
招聘专员 |
3 |
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,初步面试 |
招聘专员 |
4 |
介绍上班时间,薪资及福利制度 |
招聘专员 |
5 |
技能考试(现场测试技能),填写技能测试单,将结果反馈给人事 |
车间主任 |
6 |
确认入职时间,发放体检表 |
招聘专员 |
7 |
在约定入职日期的前一天联系应聘者第二天是否可以正常入职,将结果反馈给部门负责人 |
招聘专员 |
二.新员工入职、培训导向
时间 |
事项 |
责任部门 |
入 职 第 一天 |
收取、核实新员工入职资料 |
人力资源 |
签订劳动合同、新员工入职须知(管理类岗位另须签订保密协议、廉洁协议) |
人力资源 |
|
公司价值观和文化介绍;员工考勤制度;请假制度;行为规范;薪资、福利等介绍 |
人力资源 |
|
发放考勤卡,告知使用方法及考勤机所在地;告知员工车辆停放位置;如需办理住宿,联系后勤处 |
人力资源 |
|
带至用人部门,交用人部门负责人,确认入职引导人 |
人力资源 |
|
安排新员工工位,领用工作服、餐具、更衣柜、劳护用品、办公用品等,告知洗手间、茶水间等位置及水杯使用摆放规则 |
用人部门 |
|
带领熟悉部门人员、作息时间及公司环境(告知哪些地方能去哪些地方不能去) |
用人部门 |
|
新员工岗前培训(安全使用设备、设备如何点检、如何更换易损零件等)——车间生产员工 |
用人部门 |
|
用人部门提交实习计划至人力资源部——科员类岗位 |
用人部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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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职一周 |
测试新员工技能水平(关注技能爬坡情况)/实习进度、岗位熟悉度(科员类) |
用人部门 |
入职一月 |
员工手册培训及安全培训(公司级) |
人力资源部 安委会 |
入职一至三月 |
对新员工工作进行鉴定,签订《新员工工作鉴定表》/组织新员工转正述职会议(科员类) |
用人部门 |
三.新员工关怀计划
※注:谈话的问题和内容并不仅限于以下这些,可以根据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灵活调整。
时间 |
负责人 |
谈话重点 |
入职3天 |
班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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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职2周 |
班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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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职一个月 |
班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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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职三个月 |
车间主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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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职六个月 |
人事 |
|
年休假管理规定
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,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,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职工带薪休假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年休假享受对象
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二、年休假时间
员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时间:
- 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天数5天
- 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天数10天
- 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,年休假天数15天。
三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1.员工请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的;
2.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3.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4.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;
5.当年待岗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;
6.当年旷工天数累计超过3天的;
7.当年因公负伤休假时间超过停工留薪期和应休年假天数之和的;
8.员工当年已休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况的,取消下年度年休假。
四、年休假待遇
1.年休假期间,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。
2.年休假期间,员工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员工待遇;
3.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原则上均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,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,经公司批准后可放弃休假,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计发。
五、休假安排
1. 公司可根据生产任务情况,每年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7天(已剔除休息日)。
2.公司在春节休假期间,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2天(已剔除休息日)
3.如以上公司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,仍未休足的,经员工本人申请,可用于抵消其病假、事假天数,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。
4.员工未休足的年休假,经员工本人申请和公司审批后,可继续休假,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,公司按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折算成工资,于每年12月份的工资中发放。
5.如员工未按公司统一安排休年休假的,且公司已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,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。
六、附则
1.本制度与今后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不相符的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规定调整执行。
2.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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